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月嫂的等级是怎么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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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出巾帼家政月嫂星级分为哪几类
月嫂共有五个级别,但是其中初级月嫂和品牌月嫂没有化为级别里,一般月嫂公司会根据月嫂的技能熟练度和从业经验来进行月嫂级别评定。
初级月嫂:通过基础上岗培训。有护理小婴工作经验。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与客户的沟通能力,无重大失误。
一星月嫂:通过相应等级考核。一至两年以上经验或护理过5个以上新生儿。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礼仪,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多数客户反馈较好。
二星月嫂:通过相应等级考核。三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10个以上新生儿。服务态度端正,热情周到,与客户沟通无障碍,善于疏导产妇,客户反馈较好。
三星月嫂: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四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20个以上新生儿。服务意识强,细心体贴,有爱心。客户反馈较好。具备一定早教知识。常规乳房护理,营养配餐,恶露观察,衣物洗涤等。
四星月嫂: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五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30个左右新生儿。爱岗敬业,服务周到,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职业素养,端庄大方,不卑不亢,客户反馈非常好。具备一定早教知识。常规乳房护理,营养配餐,恶露观察,衣物洗涤,对侧切及剖宫产的产妇及时提醒和指导活动。
五星月嫂: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六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40个左右新生儿。爱岗敬业,服务周到,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职业素养,端庄大方,不卑不亢,客户反馈非常好。具备一定早教知识。较专业乳房护理,营养配餐,恶露观察,衣物洗涤,对侧切及剖宫产的产妇及时提醒和指导产妇做形体恢复操,并在月子餐中进行饮食调节。
月嫂的等级是怎么分的?
家政保洁促进会施行月嫂级别国家行业标准,根据全新升级的《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将孕婴用品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共六级。一般月嫂公司会根据月嫂的专业能力熟练度和从业
工作经历
来进行月嫂级别评定。 1、个人工作经验、服务年限(通过个人带宝宝的经验及年限反映出整体技能)
2、公司对其
职业道德
(日常在公司的表现、整体素质)及定期技能考核(定期专业知识、实操的考试得分)
3、之前服务过客户的反馈意见(户中技能体现、人际交往能力、综合表现等评价)
4、个人特长展示(自身所具备的其他技能特长)、性格特点(对育儿嫂不同性格的分析对应不同客户需求)等上户所需特质
月嫂的星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这六级标准,下面详细介绍每一级的内容。
一星月嫂:根据相对级别考评。一至2年之上工作经验或护理过五个之上新生婴儿。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礼仪规范,工作中尽职尽责,不辞劳苦,大部分顾客意见反馈不错。
二星月嫂:根据相对级别考评。三年之上月嫂工作经验或护理过10个之上新生婴儿。服务项目端正态度,服务到位,与顾客沟通交流无障,擅于疏通孕妇,顾客意见反馈不错。
三星月嫂:有权威部门
资格证书
,并根据相对级别考评。四年之上月嫂工作经验或护理过20个上新生婴儿。责任意识强,仔细贴心,有爱心。顾客意见反馈不错。具有一定早教知识。基本胸部护理,营养搭配,
产后恶露
观查,衣服清洗等。
四星月嫂:有权威部门资格证书,并根据相对级别考评。五年之上月嫂工作经验或护理过30个上下新生婴儿。基本胸部护理,营养搭配,产后恶露观查,衣服清洗,对
侧切
伤口及
剖腹产
的孕妇立即提示和具体指导主题活动。
五星月嫂:有权威部门资格证书,并根据相对级别考评。六年之上月嫂工作经验或护理过40个上下新生婴儿。并在产后
月子餐
中开展饮食搭配调整。
金牌月嫂:有权威部门资格证书,并通相对级别考评。最少六年之上月嫂工作经验或护理过50个上下新生婴儿。防止月子期常见疾病,灵活运用产后月子餐的制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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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怎么做家政服务吗?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家政服务(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五、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六、仪态仪表 (一)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二)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三)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 (四)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 (五)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编辑本段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以满足城市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中国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的职责。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可以参加全国及地方性行业协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章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或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四章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十六条消费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放后,应在有关各方合作下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四次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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